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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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認證文書翻譯本時,應於認證戳記或翻譯本內加蓋「譯文文義與原文尚屬相符」章戳,並於翻譯本與原文間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 2.前項文書如係以駐在地以外語文作成,或為領務人員所不熟悉者,請求人應檢附該文書之中、英文翻譯本供參,領務人員並得要求請求人將該文書及其翻譯本先送經駐在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公、認證或證明後,再予受理認證該等機關、人員之簽章,領務人員不負審核翻譯語文之責。文書內容涉及駐在地或第三國之法令規章、專門知識者,亦同。
- 3.領務人員認證文書翻譯本時,其通曉外國語文程度,依文書作成之語文,視為業經司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通曉英文以外之其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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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6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在認證文書翻譯本時,應在認證戳記或翻譯本上加蓋「譯文文義與原文尚屬相符」章戳,並在翻譯本與原文之間加蓋騎縫章,或使用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的。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2. 如果文書是以駐在地以外的語言撰寫的,或者是領務人員不熟悉的語言,那麼申請人應該附上該文書的中文或英文翻譯本供參考。領務人員也可以要求申請人先將該文書及其翻譯本送到駐在地的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處進行公證或證明,然後再進行認證。領務人員對於翻譯的語言不承擔審核責任。如果文書的內容涉及駐在地或第三國的法令規章或專門知識,也是同樣的規定。 3. 領務人員進行文書翻譯本的認證時,對於外國語文的熟練程度,根據文書的語文而定。如果他們通曉英文,則視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國語言。 以上解釋是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6條的內容所得出的結論。
- 認證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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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