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未登錄土地,俟開墾成熟,使用穩定時,應洽請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本會為管理機關。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各機構管有的未登錄土地,在開墾成熟且使用穩定時,應該聯繫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則是該土地的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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