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場授田場員申請離場,志願交還之授田土地,應自志願交還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照規定,囑託該管市縣地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有土地登記,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3 條,當農場的場員申請離場並自願交還授田土地時,該土地應在一個月內依照規定,由該農場所在的市縣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工作,並將本會作為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3 條、土地法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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