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奉核定取得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時,應依規定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並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執管。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各機構若取得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必須按規定向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權利登記,並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執行管理。這意味著該規則要求擁有這些權利的機構,在適用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土地登記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與此特定法規相關的最新參考資料和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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