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奉准購買之土地,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國有,本會為管理機關。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1條,機構在獲得批准購買土地後,應在實際移轉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義務人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中華民國國有,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則為該土地的管理機關。 参考资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35&FL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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