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奉准撥用之土地,應自核准公文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辦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0條,各機構若獲准撥用土地,則應在核准公文到達後的一個月內,依法委託該市縣地政機關進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的變更登記,且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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