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合併、分割、重劃、地籍圖重測及地目等則調整等原因,地籍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之標示變更登記結果,更正列管之土地資料,並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異動更正清冊乙式兩份,報會核備。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9條,當地籍發生變動時,機構應根據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的標示變更登記結果,並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異動更正清冊報請相關會議核備。這意味著機構在土地發生變動時,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的變更手續,並將相關文件報請相關會議核備,以確保土地管理的正確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民國109年11月25日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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