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清冊,依據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登錄之土地經自行測量者,依實際情形,以暫編地號記載其面積,未經測量之未登錄地,分別坐落,合筆記載其總面積,登載於未登錄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表四) 。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8條,各機構管有的土地清冊應以土地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對於尚未登錄的土地,如果已經進行自行測量,則可以按照實際情況暫編地號記載其面積。而對於尚未進行測量的未登錄地,則要分別坐落,並在未登錄土地清冊上記載其總面積。這些資料應詳細登載在未登錄土地清冊中,清冊的格式可以參考附表四。具體實施時應該根據最新的土地管理規則進行操作,並遵守相關的程序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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