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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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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保持明顯界址,如有界址不明之土地,應向該管 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埋設界椿,以資識別。對所立界椿,須經 常注意按建檔資料 (圖) 查察,以防遺失與被人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7條,各機構管有的土地應該保持明顯的界址。如果某些土地的界址不明確,就應該向該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且要埋設界標來作為識別的方式。對於立有的界標,應該常常注意按照建檔資料(圖)進行查核,以防止遺失或者被移動。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參考我們的法律來了解如何執行這項規定。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土地的所有者在進行地籍測量時,應該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如果他們不能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可以參照舊的地籍圖以及其他可靠的資料來協助指界。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意協助指界的結果但又沒有能力自行指界,則應按照該法第46條之2第1項的規定進行施測。 另外,根據內政部於1989年所頒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在進行地籍測量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通知期限內沒有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施測:首先是鄰地界址,其次是現使用人的指界,然後是舊的地籍圖,最後是地方習慣。同樣地,如果在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時發生界址爭議,可以按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調處。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7條要求各機構管有的土地保持明顯的界址。如果界址不明,則應向該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埋設界標。該規定與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和第59條第2項相關,並且根據1989年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進行施行。這些法規確保了土地的界址是明確的,並提供了確定土地界址和解決界址爭議的程序。

  • 鑑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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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保持明顯界址,如有界址不明之土地,應向該管 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測量,並埋設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