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對管有之土地,應建立下列各項資料,列入永久檔案,妥善保管,並按地段、地號逐筆詳實記載,編列於土地清冊,陳報本會核定後列管。 一、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 三、甲式財產卡。 (格式如附表二)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承購、承租或借用土地之契約。 六、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管理國有公用土地清查表。 (格式如附表三) 八、其他應保存之土地資料。 (編 註: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96-21499 頁)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6條,本會及各機構對管有的土地應建立以下資料,並列入永久檔案予以保管。這些資料包括: 1. 土地清冊:按照地段、地號逐筆詳實記載的清冊,其格式可參照附表一。 2. 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供參考土地的地籍資訊。 3. 甲式財產卡:該卡用來登記土地的基本資訊,其格式可參照附表二。 4. 土地所有權狀:用於證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 5. 承購、承租或借用土地之契約:若有承購、承租或借用土地的契約,應予以保存。 6.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如有其他土地相關權利的文件,例如抵押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等。 7. 管理國有公用土地清查表:按照附表三的格式,列出管理的國有公用土地的相關資料。 8. 其他應保存之土地資料:除了以上列舉的資料外,還應保留其他與土地有關的必要文件。 以上回答中提到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格式,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96-21499 頁》。這些附表包含了土地清冊、甲式財產卡和管理國有公用土地清查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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