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因計畫需要,必須租用公有或私有土地時,應先陳附使用計畫(或奉准計畫之公文抄本),租用土地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以及租期、租額報會核准,始得辦理。 (備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三一)21507 頁)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在機構為了計畫需要而必須租用公有或私有土地時,必須事先附上使用計畫(或奉准計畫之公文抄本)、租用土地清冊以及租期和租額,並經過相關會議核准,才能進行租用土地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附表一○,該附表可以從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三一)21507頁中找到。然而,由於問題中沒有提供附表一○的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