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現使用之公有土地,尚未辦理撥用手續者,應列冊報會,並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補辦撥用手續。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對於尚未辦理撥用手續而現在正在使用的公有土地,該機構應該將其納入冊報會,並按照該規則第18條至第20條的規定,進行補辦撥用手續。 根據資料,該法規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的具體範例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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