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撥用土地,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 (格式如附表五) 。 二、撥用不動產清冊。 (格式如附表六、七) 三、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管制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八、九) 四、撥用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 五、撥用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或建築改良物平面圖謄本。 六、撥用土地使用計畫詳圖 (附平面圖及基地配置圖) 。 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非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者,應加附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函,或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函或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而逾三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情形。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需檢齊第一項各款書表一式四份,申請撥用省、縣、市、鄉、鎮有土地,需檢齊第二項各款書表一式六份。 (編 註:附表五、六、七、八、九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502-21506 頁)
根據以上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20條,申請撥用土地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可以參考附表五的格式。 2. 撥用不動產清冊,可以參考附表六和附表七的格式。 3. 撥用土地是否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管制的證明文件,可以參考附表八和附表九的格式。 4. 撥用不動產的土地登記謄本。 5. 撥用土地的地籍圖謄本或建築改良物平面圖謄本。 6. 撥用土地的使用計畫詳圖,需包含平面圖和基地配置圖。 若申請撥用的土地屬於國有不動產,且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的,應附上該不動產管理機關的同意函;或在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中敘明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並經過三個月未得到表示或表示不同意的情況。 如果申請撥用的土地為國有土地,則需要提供第一項各項文件四份;若為省、縣、市、鄉、鎮的土地,則需要提供第二項各項文件六份。 附表五、六、七、八、九的具體格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第21502至215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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