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撥用土地,一律以本會名義辦理,應檢具各項申請撥用書件裝訂成冊,國有土地由本會函送財政部轉陳行政院核准撥用;省、縣、市、鄉、鎮有土地由本會徵得各該地方政府同意後,函請內政部轉陳行政院核准撥用。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9條,申請撥用土地時,應以該會名義辦理。申請撥用時,須準備好各項相關文件,並裝訂成冊。對於國有土地,該會需函送財政部,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可進行撥用。而對於省、縣、市、鄉、鎮擁有的土地,該會需獲得當地政府的同意,然後函請內政部轉交行政院核准撥用。 根據最新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係綜理退役官兵事務之政府機構,其範圍及職權由法律定之。所以該條規定充分授權了該委員會處理相關土地管理事務。至於具體的土地管理細則,目前並未找到相關的最新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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