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因公需用土地,應先備齊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一式三份,報經本會徵商原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申請撥用。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各機構在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先備齊不動產計畫書三份,向本會申請撥用,並經過原管理機關的同意。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一個機構想要興建一座新的辦公大樓,它必須先準備好相應的不動產計畫書,然後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撥用土地,同時需要取得原管理機關的同意。這樣一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就能夠依法進行,並確保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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