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土地辦理登記完竣,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一式兩份,報會核備。須加蓋承辦人、主管暨主官印章之各種表冊,應按規定蓋章,以明責任。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各機構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報請該會核備。並且所使用的表冊必須加蓋承辦人、主管及主官的印章,以明確負責的職責。 例如,如果某機構辦理土地登記完畢,該機構必須將登記結果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製成兩份,並報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備。在製作表冊時,必須加蓋承辦人、主管及主官的印章,以顯示相應負責人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