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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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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土地辦理登記完竣,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一式兩份,報會備。須加蓋承辦人、主管暨主官印章之各種表冊,應按規定蓋章,以明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各機構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報請該會核備。並且所使用的表冊必須加蓋承辦人、主管及主官的印章,以明確負責的職責。 例如,如果某機構辦理土地登記完畢,該機構必須將登記結果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製成兩份,並報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備。在製作表冊時,必須加蓋承辦人、主管及主官的印章,以顯示相應負責人的責任。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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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各機構土地辦理登記完竣,應將登記結果連同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一式兩份,報會核備。須加蓋承辦人、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