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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官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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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3條規定了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如果聲請人能夠提供正當合理的理由,足以證明已經發生了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繼續遭受相對人的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或者如果暫時不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害,法院可以在不通知相對人或經審理程序的情況下,直接以書面形式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此外,法官根據本法第16條第2項的職權也可以核發暫時保護令。 例如,如果聲請人提供了醫院的醫療記錄、抓痕照片以及目擊者的證詞來證明被害人遭受了家庭暴力並且繼續處於危險之中,並且沒有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身體傷害,法院可以根據這些證據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即使沒有通知相對人或進行審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根據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時,也適用上述規定。這意味著法官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有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而無需通知相對人或進行審理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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