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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3 條

十三、(公司重整視為不遲延事件) 公司重整事件,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 (二)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重整計畫再予審查者。 (三)重整計畫明定執行期限,於計畫執行期間者。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者。 (五)重整債權逾新臺幣壹億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六)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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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3條》,公司重整事件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超過指定的辦案期限,也可以被視為不遲延事件。這些情況包括: (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項) (二)依照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修正重整計畫再予審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三)重整計畫明確規定執行期限,並在計畫執行期間內。 (沒有參考資料與範例) (四)在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的意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 (五)重整債權超過新臺幣壹億元,且案情複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每次延長的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沒有參考資料與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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