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公司重整視為不遲延事件) 公司重整事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 (二)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重整計畫再予審查者。 (三)重整計畫明定執行期限,於計畫執行期間者。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徵詢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者。 (五)重整債權逾新臺幣壹億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六)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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