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2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定義。在信託公司中,這指的是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擁有最後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而在從事兼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中,這指的是對信託財產的運用具有最終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引用以下判決書作為相關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中提到,對信託財產具有最終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在信託公司中是指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擁有最後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而在兼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中是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的運用具有最終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 - 最高法院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中提到,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主管或人員在信託公司中是指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擁有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而在兼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中是指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擁有核准權限的主管或人員。 這些判決書提供了關於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主管或人員的解釋,並與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內容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