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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順序如下: 一、鄉(鎮、市)庫。 二、縣(市)庫。 三、直轄市庫。 四、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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