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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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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3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4

(0400529 制定)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430803 修正)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540423 全文修正)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700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土地稅改為縣(市)(局)稅。

(0400529 制定)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430803 修正)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540423 全文修正)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0700106 刪除)

土地稅改為縣(市)(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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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