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抱歉,我不知道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3條的內容。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刪除)
立法理由土地稅改為縣(市)(局)稅。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七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五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土地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二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土地稅改為縣(市)(局)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