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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40 條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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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時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是原處分機關的糾錯後門。

Q · 稅單已被送行政執行署,原稅捐機關還能喊停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稅捐稽徵機關若認為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不當,得撤回執行;案件已在執行中者,原機關應立即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停止執行。要撤回的是當初開單的原稅捐機關,不是負責執行的行政執行署,後者只執行原處分、無權重新審查。實務上越早在財產被扣押前提出原處分瑕疵,撤回空間越大。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收到行政執行署的通知會以為已經沒救了。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事:把你案子送出去執行的稅捐機關,在執行階段還是可以自己把案子拉回來。如果他們發現原處分有問題(金額算錯、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瑕疵),他們可以撤回執行;已經在執行中的,要立刻聲請停止。重點藏在「原機關」三個字:你要找的是當初開稅單給你的那個稅捐處,不是行政執行署。多數人在這個關鍵時刻跑錯地方、找錯人,等搞清楚的時候存款已經被扣、財產已經被查封。這條的價值不在於「執行完畢後再來告」,而在於「執行還沒讓你失血之前,讓原機關自己改正」。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0條為強制執行階段的原處分機關糾錯規範。當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原核課處分有瑕疵(金額計算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違法),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時,得撤回執行;若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則應立即聲請停止執行。本條的核心在於撤回權專屬於作成原處分的稅捐機關,與僅負責執行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屬不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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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收到行政執行署通知,現在還能要求原機關撤回嗎?

可以。稅捐稽徵法第40條沒有限制只能在執行前撤回,已在執行中也適用,原機關認為不當時應立即聲請停止執行。但實務上越早提出越有效,一旦財產已被扣押,要逆轉難度會增加。陳情時要明確指出原處分的具體瑕疵(金額錯算、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承辦人簽呈上才有具體理由可往上送撤回。

Q2原稅捐機關拒絕撤回,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原機關拒絕後主戰場回到正規救濟:30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不滿可訴願、訴願不滿可提行政訴訟。同時可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爭取暫緩,避免財產被扣。第40條是原機關自行撤回的後門,原機關鐵了心不撤這條就用完了,必須立刻轉戰正規救濟,時效一過就再也救不回來。

Q3撤回執行要找哪個機關?

要找當初開稅單給你的原稅捐稽徵機關,不是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只負責執行原處分,沒有權力認定原處分對不對;多數人在這個關鍵時刻跑錯地方,等搞清楚時存款已被扣、財產已被查封。先把瑕疵證據備齊再向原機關陳情,是最快的解套路徑。

Q4稅單被送強制執行怎麼撤回?

向當初開稅單的原稅捐機關提出原處分瑕疵證據,請求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原機關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Q5稅捐稽徵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時得撤回執行的原處分機關糾錯後門,是欠稅執行階段的緊急煞車鈕。

Q6什麼叫移送強制執行不當?

原核課處分有金額計算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違法等瑕疵,使移送執行欠缺正當基礎的情形。

Q7撤回執行和聲請停止執行差在哪?

尚未開始執行用撤回執行(撤回移送);已在執行中則由原機關聲請停止執行,兩者都由原稅捐機關發動。

Q8稅單錯誤被執行怎麼處理?

檢視瑕疵→整理書面證據→向原稅捐機關陳情請求撤回→同步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爭取暫緩→30日內並行復查。

Q9怎麼讓原稅捐機關願意撤回?

明確點出具體瑕疵(金額錯算、重複課稅、程序違法)並附證據,讓承辦人簽呈有可寫的理由往上送,比含糊喊冤有效。

Q10撤回執行要花多少錢?

向原機關陳情撤回與聲明異議本身免規費;若轉入復查、訴願亦無裁判費,進入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原處分有瑕疵?

備齊計算明細、付款憑證、營業額證明、已繳稅憑證等書面證據,指出原稅單與事實或法令不符之處。

Q12撤回執行 vs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哪個有用?

撤回向原稅捐機關針對原處分;聲明異議向行政執行署針對執行程序,兩者可並行,撤回治本、異議爭取暫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途徑向誰提出針對對象時限效果
撤回執行(本條第40條)原稅捐稽徵機關原核課處分無特定撤回時限(機關裁量)原機關自行撤回/停止移送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前爭取暫緩或停止執行
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原稅捐稽徵機關原核課處分內容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正式重新審查稅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57(Einstellung und Beschränkung der Vollstreckung)— 稅務機關停止或限制執行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343(Authority to release levy and return property)— 國稅局解除不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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