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核准免稅者,由海關核發免稅照。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核准免稅後,海關應核發免稅照。根據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4 項,如果免稅貨物不符合免稅規定而轉讓或移作他用,納稅義務人應在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的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例子:某公司進口一批被核准免稅的貨物,但他們卻將此批貨物轉讓給其他公司而未申報納稅。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及《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4 項》的規定,海關將可以核發免稅照給進口者,並且如果發現免稅貨物轉讓的情況,納稅義務人應該在30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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