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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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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准免稅者,由海關核發免稅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核准免稅後,海關應核發免稅照。根據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4 項,如果免稅貨物不符合免稅規定而轉讓或移作他用,納稅義務人應在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的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例子:某公司進口一批被核准免稅的貨物,但他們卻將此批貨物轉讓給其他公司而未申報納稅。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及《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第 4 項》的規定,海關將可以核發免稅照給進口者,並且如果發現免稅貨物轉讓的情況,納稅義務人應該在30天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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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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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規定:「進口應稅貨物,經專案核准免稅者,由海關核發免稅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