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7條的規定: 1.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這條規定意味著,當進口應稅貨物被核准為外銷或原料免稅時,海關會核發一份記帳的完稅照或免稅照。對於記帳的稅款,則需按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進口了某種應稅貨物用於生產,但該公司最終將這些貨物用於外銷,根據這個規定,海關會核發記帳的完稅照,並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將該公司應繳的稅款沖銷。 2. 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前面提到的進口應稅貨物需要運送到其他廠商進行加工,該公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取臨時運單,作為運輸的憑證。 範例:假設一家公司進口了某種原料,然後將這些原料運送到另一家廠商進行生產加工。根據這條規定,該公司需要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取臨時運單,作為運送原料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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