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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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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2. 2.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或家用之隨身及不隨身應稅貨物,或由國外寄回應稅貨物之郵包及駐外人員回國攜帶自用應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6 條,進口應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在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並繳納貨物稅,經完稅後可向海關請領完稅照。這表示進口者在進口貨物時需要向海關報稅並支付相應的貨物稅款。同時,該條規定也提到旅客攜帶自用或家用的隨身貨物以及由國外郵寄回來的應稅貨物,以及駐外人員回國時攜帶的自用應稅貨物,對於這些貨物的稅款可以按照關稅徵免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惠。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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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6 條規定:「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旅客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