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6 條,進口應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在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並繳納貨物稅,經完稅後可向海關請領完稅照。這表示進口者在進口貨物時需要向海關報稅並支付相應的貨物稅款。同時,該條規定也提到旅客攜帶自用或家用的隨身貨物以及由國外郵寄回來的應稅貨物,以及駐外人員回國時攜帶的自用應稅貨物,對於這些貨物的稅款可以按照關稅徵免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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