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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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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2. 2.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3. 3.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的規定: 1. 國外進口的應稅貨物在徵收關稅時,海關應按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的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並徵收貨物稅。 2. 如果進口的貨物享有免徵進口稅捐的待遇,則在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然需要加計免稅進口稅捐的金額。 3.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貨物進口之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 參考資料: - 貨物稅稽徵規則(中華民國財政部105年修正)

  • 第十八條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徵收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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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5 條規定:「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前項貨物免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