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的規定: 1. 國外進口的應稅貨物在徵收關稅時,海關應按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的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並徵收貨物稅。 2. 如果進口的貨物享有免徵進口稅捐的待遇,則在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然需要加計免稅進口稅捐的金額。 3.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貨物進口之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 參考資料: - 貨物稅稽徵規則(中華民國財政部1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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