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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2. 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3.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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