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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代徵貨物稅,應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有關貨物稅稽徵事項,由海關代為辦理。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外銷,得免填用免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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