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9條」的規定,海關在代徵貨物稅後應將相關記錄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此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有關貨物稅稽徵事項,由海關代為辦理。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外銷,得免填用免稅照。」 根據資料中「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及「凡產製、採鍊、運儲、銷售或代客買賣應徵貨物稅之公司、廠號、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沒入其貨物,並處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可知,海關負責徵收國外輸入貨物的關稅,並且對於涉嫌違反貨物稅規定的公司、廠號、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如果其有虛報價值、繳驗不實發票、或偷漏貨物稅等行為,則可以依法對其貨物進行沒入,並處以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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