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指以提供員工退休、失能或死亡給付為服務對價之基金,且其設立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單一受益人未享超過該基金百分之五資產之權利。 二、受法令規範且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其投資收益享有租稅優惠。 (二)該基金之提撥除自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其他退休基金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退休金及養老金帳戶轉入之資產外,其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發起雇主提撥。 (三)僅在退休、失能或死亡始可分配或提領。但移轉分配並累積至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其他退休基金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退休金及養老金帳戶,或在退休、失能或死亡前分配或提領須受處罰者,不在此限。 (四)員工提撥金額規定係參考其受僱所得設有限額或每年不得超過五萬美元。但為補足該基金而獲准之特定提撥,不在此限。其提撥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的定義和設立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是指以提供員工退休、失能或死亡給付為服務對價之基金。該基金的設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單一受益人未享超過該基金百分之五資產之權利。 2. 受法令規範且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 3. 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a. 具有投資收益享有租稅優惠的特殊機構。 b. 基金提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發起雇主提撥。 c. 只在退休、失能或死亡時才能分配或提領。但如果在退休、失能或死亡之前就已經分配或提領,或者轉移到其他退休基金或退休金及養老金帳戶,或者需要受到處罰的情況除外。 d. 員工的提撥金額受到一定收入限額的限制,或者每年不得超過五萬美元。但如果為了補足該基金而獲准的特定提撥不在此限制之內。該提撥金額的計算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 根據資料,有關這個條款的範例是根據特定的情況,基金的提撥金額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補足基金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提撥超過限制金額的特定金額。具體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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