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稅協定:指我國依本法第五條或第五條之一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之所得稅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協定或協議,包括本文、換函、附錄、議定書及其他性質類似之國際書面約定。 二、個案請求: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就個別稅務案件,依租稅協定規定,請求另一方主管機關協助蒐集其所需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三、自發提供: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規定,主動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四、自動交換: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定期批次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五、締約他方:指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 六、締約雙方:指我國及締約他方。 七、主管機關:於我國,指財政部或其他依租稅協定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指定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機關或人;於締約他方,指其依租稅協定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指定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機關或人。
根據問題要求,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3 條解釋如下: 一、租稅協定:指我國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之所得稅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協定或協議,包括本文、換函、附錄、議定書及其他性質類似之國際書面約定。這指的是雙方國家或地區在稅務方面達成的協議,用於促進資訊的交換和稅收的合作,以防止避稅和逃稅。 二、個案請求: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就個別稅務案件,依租稅協定規定,請求另一方主管機關協助蒐集其所需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這是指在特定的稅務案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可以向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提出請求,以獲得有關該案件的稅務資訊。 三、自發提供: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規定,主動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這意味著根據租稅協定的規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提供有關稅務用途的相關資訊給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 四、自動交換: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定期批次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這是指根據租稅協定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定期批量向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提供有關稅務用途的相關資訊。 五、締約他方:指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也就是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 六、締約雙方:指我國及締約他方。也就是我國和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 七、主管機關:於我國,指財政部或其他依租稅協定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指定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機關或人;於締約他方,指其依租稅協定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指定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機關或人。在我國,主管機關指的是財政部或根據租稅協定的相關規定指定的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機關或人。在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指的是根據租稅協定的相關規定指定的負責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機關或人。 資料來源: -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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