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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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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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8條規定,保稅工廠產品、免稅原料未補稅擅自出廠,或自用機器設備未補稅輸往課稅區,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
Q · 保稅工廠的免稅原料能不能賣到國內市場?
可以賣,但出廠前必須先補稅報關
依關稅法第78條,保稅工廠的產品、免徵關稅的原料若違反第59條第2項擅自出廠,或未依第59條第3項但書補繳關稅的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都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要合法內銷,必須先向海關辦理補稅、完成報關,把貨物從保稅狀態解除後才能進入課稅區市場,差別只在一張報單,卻是合法內銷與私運走私的分界。
深度解讀
走私在你印象裡是把貨偷渡進國門。第78條會顛覆這個畫面:有一種走私,是把貨「從工廠運到隔壁」。保稅工廠裡的產品、免徵關稅的原料,因為都還沒繳關稅,法律上等於還在海關的勢力範圍內。你違反第59條第2項,把這些產品或免稅原料擅自出廠,或把沒依第59條第3項但書補繳關稅的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一般市場),這個動作就「以私運貨物進口論」,等於走私進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處罰,可能不只補稅,還連貨帶罰被沒入。沒有跨越任何國界,卻構成進口走私,這是保稅制度最反直覺、也最容易害人的地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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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關稅法 第 5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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