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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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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8條規定,保稅工廠產品、免稅原料未補稅擅自出廠,或自用機器設備未補稅輸往課稅區,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

Q · 保稅工廠的免稅原料能不能賣到國內市場?

可以賣,但出廠前必須先補稅報關

依關稅法第78條,保稅工廠的產品、免徵關稅的原料若違反第59條第2項擅自出廠,或未依第59條第3項但書補繳關稅的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都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要合法內銷,必須先向海關辦理補稅、完成報關,把貨物從保稅狀態解除後才能進入課稅區市場,差別只在一張報單,卻是合法內銷與私運走私的分界。

深度解讀

走私在你印象裡是把貨偷渡進國門。第78條會顛覆這個畫面:有一種走私,是把貨「從工廠運到隔壁」。保稅工廠裡的產品、免徵關稅的原料,因為都還沒繳關稅,法律上等於還在海關的勢力範圍內。你違反第59條第2項,把這些產品或免稅原料擅自出廠,或把沒依第59條第3項但書補繳關稅的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一般市場),這個動作就「以私運貨物進口論」,等於走私進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處罰,可能不只補稅,還連貨帶罰被沒入。沒有跨越任何國界,卻構成進口走私,這是保稅制度最反直覺、也最容易害人的地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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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78 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