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9條規定,外銷品原料記帳稅款未如期沖銷須補稅並按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上限百分之十五),但有五款法定情形可免徵滯納金。
Q · 外銷貨出不了,記帳稅的滯納金一定要繳嗎?
不一定,符合五款情形可免徵滯納金
依關稅法第79條第二項,記帳稅款雖逾期未沖銷,但若屬:一、政府管制出口或配合政策超額儲料;二、工廠遭天災事變不可抗力(需消防或稅捐機關證明);三、國際經濟重大變化(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會商同意);四、進口地國家政變戰亂罷工天災直接影響外銷(經查證屬實);五、期限屆滿前已出口或屆滿後六個月內出口,任一情形成立即免徵滯納金。關鍵在主動提出證明,海關不會自動替你免。
做外銷的工廠都用過一個好制度:進口原料時關稅先「記帳」不繳,等成品出口後再「沖銷」掉,等於外銷不必扛進口稅。但如果你沒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口、申請沖銷,這筆記帳的稅就要補繳,還要從記帳的隔天起按日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上限百分之十五)。真正少有人完整知道的是第二項那五種「免徵滯納金」的情形:政府管制出口或配合政策超額儲料、工廠遭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國際經濟重大變化、進口國發生政變戰亂罷工天災直接影響你的訂單,以及在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出口或屆滿後六個月內出口。符合任何一種,滯納金可以免。很多廠商遇到客戶國家罷工、戰亂導致出不了貨,乖乖繳了滯納金,根本不知道法律早就替他們留了一條免徵的路。
關稅法第79條為外銷品沖退稅制度的罰則性規範:外銷品進口原料採記帳免稅,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廠商應補繳稅款,並自記帳翌日起按日加徵萬分之五滯納金,上限為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同條第二項另列五款不可歸責於廠商的免徵滯納金情形,並就111年4月26日修正施行時尚未計徵滯納金的舊欠定有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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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第79條第二項第四款明定,因進口地國家發生政變、戰亂、罷工、天災等直接影響訂貨之外銷,經查證屬實,免徵滯納金。重點是要經查證屬實,事件發生當下就要保存新聞、客戶取消或延後往來文件、航運中斷證明,這些是日後查證因果關係的依據。
依第二項第二款,工廠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經當地消防或稅捐稽徵機關證明屬實,可免徵滯納金。關鍵在那張官方證明,災後第一時間除了搶救財物,記得通報消防並申請災損證明。
不一定。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在規定沖退稅期限屆滿前已經出口,或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出口者,免徵滯納金。期限過了還有六個月的補救空間,先確認你的出口日落在哪個時點。
自記帳翌日起至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但不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規範外銷品原料記帳稅逾期未沖銷的補稅與滯納金,並列五款免徵情形,屬沖退稅制度的罰則條文。
進口原料關稅先記帳暫不繳,成品出口後申請沖抵原記帳關稅使其歸零,等於外銷不扛進口稅。
政府管制超額儲料、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國際經濟重大變化、進口地政變戰亂罷工天災、屆滿後六個月內出口。
比對五款情形 → 蒐集對應證明 → 確認出口時點 → 向核定海關申請,不要先認賠繳款。
災後立刻通報並向當地消防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災損證明,這張官方證明是第二款免徵的法定要件。
保存事件新聞、客戶取消或延後的往來文件、航運中斷證明,建立動亂與出不了貨的因果連結供海關查證。
核對記帳起算日與計算天數、主張第二項免徵款並附證明,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79條針對外銷記帳稅且列五款專屬免徵,74條針對一般應納關稅逾期,無本條式的免徵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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