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37 條(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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