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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37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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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7條,當國家接受捐贈的財產符合第三條所定的範圍時,受贈機關應隨時通知財政部並轉報行政院,行政院會指定相應的主管機關來管理和使用該財產。可以根據該條例來處理國家接受的捐贈財產,以確保其正確的用途。例如,假設有一個私人組織捐贈給國家一批土地用於建設公園。根據該法條,財產管理機構應將此捐贈財產通知財政部並轉報行政院,行政院將分配相應的主管機關來管理這些土地,確保其用於建設公園的指定用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0580110 制定)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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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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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規定:「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