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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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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3-1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標租,是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給得標人。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應進行公開招標,並將租賃權授予招標中獲得最優條件的得標人。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國有財產租賃過程中的公開透明性和競爭性,以提高分配效率。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擁有一塊非公用不動產,並打算出租給民營企業,則應根據條款的要求進行公開招標程序,並將租賃權授予選定的得標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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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3-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