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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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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能使用時,即行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3條,當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向出借機關通知實際情形。如果出借機關確認無法再使用,借用關係即被終止,並要求收回借用物,或進行報損或報廢手續。這條法規強調了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借用機關應及時與出借機關聯繫並解決相關事宜。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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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