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能使用時,即行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3條,當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向出借機關通知實際情形。如果出借機關確認無法再使用,借用關係即被終止,並要求收回借用物,或進行報損或報廢手續。這條法規強調了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借用機關應及時與出借機關聯繫並解決相關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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