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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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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2. 2.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價格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 1. 借用機關有保管借用物的義務,並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進行保管。 範例:假設一個機關借用了一部車輛,根據這個條款,該機關有責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這部車輛,避免發生任何損壞或毀損。 2. 如果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導致借用物發生毀損,借用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範例:若借用機關在借用期間造成借用物的損壞或毀損,根據這個條款,借用機關必須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財政部法規及審計部令第1000032220號)

  • 善良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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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