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 1. 借用機關有保管借用物的義務,並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進行保管。 範例:假設一個機關借用了一部車輛,根據這個條款,該機關有責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保管這部車輛,避免發生任何損壞或毀損。 2. 如果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導致借用物發生毀損,借用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範例:若借用機關在借用期間造成借用物的損壞或毀損,根據這個條款,借用機關必須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財政部法規及審計部令第1000032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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