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 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價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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