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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用機關保管借用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2. 借用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有毀損者,應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規定價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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