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讓售,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2條規定,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2條及第52條之二,凡有關國有財產之讓售事宜,需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這表示符合該條件的人可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分支機構申請將國有財產讓售。 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國有財產法第52條,該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的讓售情形。根據參考資料的範例,被上訴人自行對國有財產進行讓售是符合法律的,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分支機構對於是否讓售則擁有自由裁量的權限。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2條的規定,要進行國有財產的讓售,需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讓售處理,而最終是否讓售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分支機構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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