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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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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2. 2.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39條規定,依其他法律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如信合社、農會信用部、郵政儲金),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全面補充適用銀行法。

Q · 信用合作社、農會、郵局不是銀行,為什麼會適用銀行法?

因銀行法139條,這些機構各該法律沒寫到的部分都補適用銀行法

依銀行法第139條,依其他法律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與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等),除了各該母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郵政儲金匯兌法)另有規定外,全面補充適用銀行法。第二項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因此你在這些機構的存款保障、利率規範、消費者保護,先翻它們自己的法,找不到就回到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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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不是只有「銀行」在收存款、放貸款。信用合作社(你家巷口那間可能就是)、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業(郵局存款),這些都在做類似銀行的事。它們各有各的母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郵政儲金匯兌法。139條就像一塊萬用補丁:這些機構除了自己的法律,沒寫到的地方全部適用銀行法。第二項還給了行政院一把特權:可以針對「其他金融機構」另外訂管理辦法。實務上這條的影響是,如果你在信合社被亂扣款、在農會借款利息有爭議、在郵局存款出事,你的消費者保護主張、求償時效、利息規定,先翻它們自己的法,找不到就翻銀行法。多數人以為不同名稱的機構是不同世界,其實背後是同一套骨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39條為附則性的補充適用條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於各該母法未規定之事項一律適用銀行法,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其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使台灣多元金融機構共用同一套銀行監理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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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用合作社跟銀行到底差在哪?我的存款有保障嗎?

差在組織型態與服務對象。信合社是社員集資、以服務社員為主;但法律適用上,除信用合作社法特別規定外都適用銀行法,包括存款保險、利率規範與消費者保護。你的存款同樣受中央存款保險保障,每一存款人在同一機構最高新台幣300萬元(請以現行法為準)。

Q2郵政儲金不是郵局嗎?怎麼會跟銀行法扯上關係?

中華郵政的儲金匯業務實質上就是銀行業務。雖有郵政儲金匯兌法,但第139條把銀行法其他規定補上去,所以收受存款規則、客戶資料保護、洗錢防制義務跟一般銀行同一套標準。差別在郵政儲金不在存款保險範圍,而是由國家全額保證。

Q3銀行法139條在規定什麼?

依其他法律設立的金融機構,母法沒規定的部分補充適用銀行法,並授權行政院訂管理辦法。

Q4什麼叫其他金融機構?

依其他法律設立、辦理收受存款或授信等銀行類業務的機構,例如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

Q5補充適用是什麼意思?

特別法(母法)未規定的事項回歸適用一般法,本條即回到銀行法,母法有規定時優先適用母法。

Q6其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由誰訂?

依第139條第二項由行政院訂定。

Q7怎麼判斷某機構適用哪部法?

先查該機構母法(信合社法/農業金融法/郵政儲金匯兌法),有規定用母法,沒規定依139條回銀行法。

Q8在信合社被亂扣款怎麼主張權利?

母法沒規定處引用139條主張補充適用銀行法的消保與利率規範,向機構或金管會申訴,必要時申請評議。

Q9農會信用部利息爭議找誰理論?

農業金融法未規定的利率事項依139條適用銀行法,可向農業金融體系主管機關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反映。

Q10郵局存款出事如何救濟?

郵政儲金匯兌法未規定處補充適用銀行法的客戶保護機制,向中華郵政申訴,必要時循評議或民事途徑。

Q11信合社 vs 銀行 存款保障差在哪?

兩者都受中央存款保險保障(每人每機構最高300萬),主要差別在組織型態與服務對象,法律地板相同。

Q12郵政儲金 vs 銀行存款保障差在哪?

銀行與信合社走存款保險300萬上限,郵政儲金不在存保範圍,由國家全額保證,是兩套不同機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40624 全文修正)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其收受存款,經營授信、保證或信託投資等業務,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有關銀行業務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740510 修正)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其收受存款、經營授信或信託投資等業務,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有關銀行業務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保證」兩字,俾現行條文所定「授信」係包括放款及保證之意旨,更臻明確。

(0811008 修正)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現行條文規定,根據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僅有關銀行業務部分始適用本法之規定,至於有關財務、組織及罰則,因無明文規定,致適用上滋生困擾,另為適合實際管理需要,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40624 全文修正)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其收受存款,經營授信、保證或信託投資等業務,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有關銀行業務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740510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保證」兩字,俾現行條文所定「授信」係包括放款及保證之意旨,更臻明確。

(0811008 修正)

一、依現行條文規定,根據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僅有關銀行業務部分始適用本法之規定,至於有關財務、組織及罰則,因無明文規定,致適用上滋生困擾,另為適合實際管理需要,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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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39 條規定:「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