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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及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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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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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三條
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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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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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及證券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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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刪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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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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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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