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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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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本條例第三條所指的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指該分行應該使用獨立的會計憑證,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的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混淆。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乙則第2條,明確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具備獨立之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與會計報表。該條例第13條則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總行及其他分行須經明確之劃分,其資產負債独立,並應維持獨立之帳務。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某國際銀行在台灣設立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該分行應該使用獨立的會計憑證,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的會計報表。這表示該分行的財務資訊應該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的財務資訊分開來維護,以確保資產負債的獨立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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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