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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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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洗錢犯罪以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構成要件。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8-6條,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舉的重大犯罪罪名適用於該法的相關規定。由於提供的上述資料未提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8-6條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舉例。

立法沿革 1

(0940429 增訂)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法規
(09404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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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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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6 條規定:「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