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8條,計算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定的年限,應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也就是公告候選人名單的日期)的前一天為基準。這表示在計算年限時,要以候選人公告的前一天為起點,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法條中所規定的年限要求。例如,如果公告候選人名單的日期是2022年1月1日,那麼計算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的年限時,應以2021年12月31日作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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