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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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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8條,計算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定的年限,應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也就是公告候選人名單的日期)的前一天為基準。這表示在計算年限時,要以候選人公告的前一天為起點,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法條中所規定的年限要求。例如,如果公告候選人名單的日期是2022年1月1日,那麼計算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的年限時,應以2021年12月31日作為起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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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8 條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