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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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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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 8 條,以下是每一項的釋義: 一、根据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如果評估結果顯示繼續經營有價值,可以變更原先的還款協議。這個變更必須經過授信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并且依照授權額度的分層負責,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按照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積極清償逾期放款及催收款。 三、在評估結果中確定主、從債務人無法全部清償本金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處理意見,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進行和解。 此外,對逾期放款進行積極清理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將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根據以上規定,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該根據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并制定合適的解決方案,以確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及時清理。
- 債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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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