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輸出融資後,因下列危險發生,致融資不能收回之損失,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出口廠商信用危險。 二、國外信用危險。 三、國外政治危險。
從上述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1 條的具體內容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