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規定訂定之: 一、憑信用狀融資者,以每件輸出融資金額為保險價額。 二、憑託收方式 (D/P、D/A) 輸出保險證明書融資者,以保險證明書所記載保險金額為保險價額。但其輸出融資金額低於輸出保險證明書所記載保險金額者,以輸出融資金額為保險價額。 本保險以前項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保險金額,但授權案件以前項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保險金額。 同一銀行 (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 送保之授權案,自輸出入銀行承保日起以年為單位,如一年內申請理賠之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者,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翌年送保之授權案件,降低承保成數○‧五成;如翌年該申請理賠金額之比率降低至百分之二以下者,輸出入銀行對該行次年送保之授權案件,恢復原承保成數;如翌年該申請理賠金額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十時,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之授權案件,再降低承保成數○‧五成。 同一融資銀行 (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 一年內申請理賠金額超過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翌年送保之授權案件,降低承保成數一成;如翌年該申請理賠金額之比率降低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者,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之授權案件提高承保成數○‧五成;如翌年內該申請理賠金額之比率低於百之二者,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之授權案件,恢復原承保成數。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了保險價額的訂定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信用狀融資者的保險價額等於每件輸出融資金額。而使用憑託收方式 (D/P、D/A) 輸出保險證明書融資者,保險價額等於保險證明書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但如果輸出融資金額低於保險證明書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則保險價額等於輸出融資金額。根據前項保險價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即為保險金額,但授權案件的保險金額則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同一銀行送保的授權案件,在一年內申請理賠金額超過總授信金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間時,對該銀行翌年送保的授權案件,承保成數降低0.5成;如果翌年申請理賠金額比率降低至百分之二以下,則對該行次年送保的授權案件,恢復原承保成數;如果翌年申請理賠金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則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的授權案件,再降低承保成數0.5成。同一融資銀行一年內申請理賠金額超過授信金額的百分之十時,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翌年送保的授權案件,降低承保成數1成;如果翌年申請理賠金額比率降低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之間,則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的授權案件,提高承保成數0.5成;如果翌年內申請理賠金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則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次年送保的授權案件,恢復原承保成數。這些規定都對於保險的承保範圍及風險評估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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