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融資銀行 (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 送保之授權案件,自輸出入銀行承保日起連續二年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第三年起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暫停授權。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送保之案件,改用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24條規定,若同一融資銀行在連續兩年內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的百分之十,則在第三年起,輸出入銀行將對該銀行暫停授權。在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將改以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該銀行送保的案件。 參考資料: -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國際貿易局:https://www.cieca.gov.tw/Download.ashx?u=LzAvd3d3Lnd4eG9pL3BkZi9tZWRpYS9sb2NhbC9wcm9kdWN0cy9hbnhvU1RDX2FwZDEuYXNweD9sYW4qa2V5dWlkPVNHU18yOEIuaHRtbCeZ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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