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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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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二、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即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1條,該法條規定了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情事: 1. 第一種情況是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的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這表示如果損失是因為上述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輸出入銀行不需要負責賠償。 範例: 若要保人在輸出貨物時疏於保管,導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此時輸出入銀行不需負責賠償。 2. 第二種情況是當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這表示如果損失是因為貨物本身的毀損或滅失所致,而非由於其他原因,輸出入銀行不需要負責賠償。 範例: 若輸出貨物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貨物毀損或滅失,此時輸出入銀行不需負責賠償。 3. 第三種情況是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規定時,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這表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遵守保險契約的規定,導致損失發生,輸出入銀行不需要負責賠償。 範例: 若要保人未按照保險契約的規定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資訊,導致輸出入銀行無法辦理賠償,此時輸出入銀行不需負責賠償。 以上是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1條的解釋,並且提供了與所使用資料有關的範例。

  • 要保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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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