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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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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以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為準,於扣除預付款或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其分期償付部份之金額及其分期償付利息為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2條,輸出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來計算的。在扣除預付款或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分期償付部分的金額和相應的分期償付利息作為保險的金額。保險金額的上限為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臺灣)對外貿易商業發票編列於帳冊之會計處理暫行準則》指出,對於輸出業務,中華民國(臺灣)業者需向外購買保險以處理輸出保險事務,保險價額應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九十。此部分可適用於解釋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32條中保險金額的上限為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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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本保險以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為準,於扣除預付款或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其分期償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