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但買賣契約所載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52條規定了保險金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本保險的保險價額是根據買賣契約中所訂貨物的價金來確定的。如果買賣契約中所載貨物的價金大於輸出貨物的總價,那麼保險價額就以輸出貨物的總價為基準。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保險金額的上限是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換句話說,保險公司對於損失的賠償金額最多只能到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 這個條文告訴我們在輸出保險中,保險金額的計算是基於買賣契約中所訂貨物的價金。如果買賣契約中所載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物的總價,就以輸出貨物的總價來計算保險金額。此外,保險金額的上限是保險價額的百分之九十。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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