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係以一年期以內之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為付款方式之輸出交易為承保對象,並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保險辦理規則》第5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承保對象為一年期以內的輸出交易,且付款方式可為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此外,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為出口廠商。 參考資料:《保險辦理規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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