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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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或其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違反第七條之規定,情節重大。 二、會計師事務所不符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之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三、會計師事務所拒絕參加同業評鑑,或同業評鑑結果不合標準,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四、會計師未依會計師法規定進修經全國聯合會報本會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 五、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本額及保險金額,不符合會計師法相關規定。 六、會計師事務所經本會檢查發現之重大缺失或違規事項,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七、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 2.前項各款情事消滅屆滿一年後,會計師事務所得檢具證明文件依第三條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重行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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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会计师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经过核准从事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查核签证业务的会计师或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辅导或本会可撤销或废止其核准: 一、申请事项存在虚假不实情况或违反第七条规定,情节重大;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规定,在限期改善后,超过期限仍未改善; 三、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参与同业评鉴,或同业评鉴结果未达到标准,在限期改善后,超过期限仍未改善; 四、会计师未根据会计师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并向全国联合会报告,被本会停止执行会计师业务; 五、法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额和保险金额不符合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被本会检查发现有重大缺失或违规事项,在限期改善后,超过期限仍未改善; 七、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根据该法第3条和第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上述各款情况消除后满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交证明文件,根据第3条或第7条第1、第2款的规定重新申请核准。 参考资料:《会计师法》第3条、第7条、第10条 (2021年3月31日修订)。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條文
- 會計師法法規
- 停止執行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3 條條文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4 條條文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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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