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8 條,公開發行公司在依法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後,滿三年後才得進行公開發行,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要辦理公開發行,需要遞交申報書(包含附表二十五至附表三十一),其中需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附上相關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申報書在主管機關和指定的機構收到後七個營業日生效,且適用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然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和保險公司等業務,在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開發行後,如果發現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列舉的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申報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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